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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台幣收付為限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限制於貨幣基金
  • 現階段電子支付功能包括代收代付、帳戶儲值、帳戶資金移轉等,到10月底台灣電子支付用戶數達到605萬人
  • 有5家公司目前專營電子支付,分別為歐付寶、街口支付、橘子支、國際連、簡單行動支付

金管會12月5日公布「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台幣收付為限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限制於貨幣基金,所有新台幣計價的基金都可以使用電子支付。

目前電子支付帳戶有一卡通、街口支付等,到10月底台灣電子支付用戶數達到605萬人。現階段電子支付功能包括代收代付、帳戶儲值、帳戶資金移轉等,有5家公司目前專營電子支付,分別為歐付寶、街口支付、橘子支、國際連、簡單行動支付。

用戶要透過電子支付帳戶買基金,首先要以約定條件方式自動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支機構應該要和用戶約定自動申購標的與限額,並提供隨時停止自動申購與調整限額的機制。第二是使用者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款進行支付,電支機構應在買回款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並記錄在使用者電支帳戶後,才可以接受使用者提出支付指示與進行支付款項轉移作業。

金管會公告原文如下:

有關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2019-12-0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802235031號

 

一、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所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如下:

(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商品。

(二)保險業依保險法所銷售以新臺幣收付之保險商品。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電子支付機構就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付款方使用者及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收款使用者)簽訂契約,就辦理代理收付款項相關事項,約定權利、義務及責任。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於網站公告及交易結果通知,其僅提供代理收付款項服務,未涉及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業務經營。

(三)電子支付機構因提供代理收付款項服務,向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取得使用者同意。

三、電子支付機構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發行且以新臺幣收付為限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辦理代理收付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投資人)以約定條件方式自動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支付機構應與其約定自動申購標的及限額,並提供隨時停止自動申購及調整限額之機制。

(二)使用者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回款進行支付,電子支付機構應於買回款存入專用存款帳戶並紀錄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後,始得接受使用者提出支付指示及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ㄧ百零八年五月二日金管銀票字第一○八○二○五七九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