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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肺炎疫情必須居家檢疫及自主管理者,僱主應該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發展,醫護人員若因公染病屬於「職業災害」,應該給予補償
  • 如果勞工因非職業上原因而染疫,而且有隔離需求者,勞工仍然願意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僱主應該要給予工資,而且不得影響全勤或是有不利待遇
  • 勞工自主隔離,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這種情況就不屬於強制給假

台北市勞動局長表示,因肺炎疫情必須居家檢疫及自主管理者,僱主應該依法給假,並關注疫情發展,醫護人員若因公染病屬於「職業災害」,應該給予補償,否則僱主最高會被處以100萬元的罰鍰。

勞工因職業原因而染疫屬於職災,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僱主應予以相關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在治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也應按照原本工資金額給予補償。若治療滿2年還沒有痊癒,經醫院診斷確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僱主要1次給予40個月的平均工資;當治療終止後經醫院診斷遺存障害,僱主應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給予1次性失能補助。如果勞工因職災罹患職業病死亡,僱主除了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喪葬費之外,還要給予遺眷40個月平均工資的1次性死亡補償。

如果僱主違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可以處以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如果勞工因非職業上原因而染疫,而且有隔離需求者,勞工仍然願意提供勞務的情況下,僱主應該要給予工資,而且不得影響全勤或是有不利待遇。由衛生主管機關強制隔離,僱主不可以是勞工為曠工,強迫勞工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以強迫勞工補行工作、解僱等處分。勞工自主隔離,則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假別,這種情況就不屬於強制給假。


勞動基準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勞動基準法第79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