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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修正業務員管理規則後,自2021年起保險公司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自家業務員登錄資格:1.該業務員5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達2年
  • 2.業務員參加考試舞弊;3.不參加教育訓練。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
  • 此次修正另一項重點,業務員年齡資格從年滿20歲,改為「成年」,配合民法修正需求

金管會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預告期間業務員要求刪除第18條,即保險公司不得對自家業務訂定獎懲辦法,也無權對業務員進行日常管理。但這次修法並沒有包括第18條,因此金管會保險局表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與預告時的條文內容一樣。

金管會這次修正業務員管理規則後,自2021年起保險公司只有在3種情況下可以撤銷自家業務員登錄資格:1.該業務員5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達2年;2.業務員參加考試舞弊;3.不參加教育訓練。除此之外,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

原本根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錯價、放佣、誇大不實行銷、挪用客戶保費等,保險公司只能對業務員處以停止招攬3個月~1年,原本停止招攬時間累計滿2年,保險公司也可以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自2021年起改為5年內累計停止招攬時間達2年以上才可以撤銷登錄資格。此次修正另一項重點,業務員年齡資格從年滿20歲,改為「成年」,配合民法修正需求。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

業公會備查。

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

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


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

一、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二、唆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為不告知或不實之告知;或明知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或為不實之告知而故意隱匿。三、妨害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告知。四、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 攬。五、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 方法為招攬。六、未經所屬公司同意而招聘人員。七、代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簽章、或未經其同意或授權填寫有關保險契約文 件。八、以威脅、利誘、隱匿、欺騙等不當之方法或不實之說明慫恿要保人終 止有效契約而投保新契約致使要保人受損害。

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 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十、以登錄證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登錄證。十一、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十二、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之法人或個人招攬保險。十三、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 商品作不當之比較。十四、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十五、挪用款項或代要保人保管保險單及印鑑。十六、於參加第五條之資格測驗,或參加第十一條之特別測驗時,發生重 大違規、舞弊,經查證屬實。十七、違反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十八、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前項業務員行為時之所屬公司已解散或註銷公司執業證照者,由現行所登錄之所屬公司予以處分。登錄有效期間內受停止招攬行為處分期間累計達二年者,應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處分。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