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公告「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相關規定」,保險業有美金需求,不用捨近求遠的向海外銀行承做
- 現行規定保險業與外國銀行做債券附賣回交易(RS),外國銀行再將債券賣給其他對手銀行做債券附買回交易(RP)時,需以該外國銀行核算基數30%為限
- 自即日起,外國銀行將債券拋給外國總行、母行,或區域總部,進行背對背的債券附買回交易(RP),可免受RP以核算基數30%限額限制
金管會8月1日公告,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相關規定,即日起保險業以債券和外商銀行做附賣回交易(RS),只要該外商銀行後手(背對背)是外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因為沒有交易對手風險疑慮,該債券附條件交易就不再設限額,估計會有8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受惠,包括美國銀行、德意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法國巴黎銀行、東方匯理銀行、瑞士銀行、荷蘭安智銀行、澳盛銀行。
這項新規定預期有3大效益:1.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將可建立更具規模的債券交易部為;2.外國銀行可結合總部集團資源滿足保險業的美元資金需求;3.境內金融需求,由境內金融業辦理,保險業有美金需求,不用捨近求遠的向海外銀行承做。
債券附賣回交易(RS),指的是保險業者將手上債券賣給外國銀行,約定好到期時再讓保險業者買回債券。目的在讓保險業者取得一筆美元資金,可供調度使用。
相對的債券附買回交易(RP),外國銀行將手上債券賣給母行,約定到期日後再買回該債券。
現行規定保險業與外國銀行做RS,外國銀行再將債券賣給其他對手銀行做RP時,需以該外國銀行核算基數(接近淨值)30%為限,因外國銀行在台灣的核算基數不大,通常承作一筆保險業的大單後額度就滿了。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表示,債券交易取消限額有兩大條件。1.外國銀行必須與自家總行、母行,或區域總部承作;2.需做「背對背(back to back)」交易,就是拋給後手的是自家總行,就可以無交易額度限制。
因此自即日起,外國銀行將債券拋給外國總行、母行,或區域總部,進行背對背的債券附買回交易(RP),可免受RP以核算基數30%限額限制。
金管會放寬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相關規定 (2023/08/0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之修正,已於近日發布施行。
美國聯準會近一年來持續升息,法人客戶洽銀行以債券附賣回條件提供美元資金之需求亦增加,外國銀行為管理債券風險及調度資金,係於辦理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後,與外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基於上開背對背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於交易對手為銀行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時,已無交易對手風險疑慮,為因應業者實務需求及本會對銀行兼營債券業務計入限額範圍之一致性,爰本次放寬銀行辦理附買回條件交易相關限額。
本次修正後,銀行如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附買回條件賣出者,該附買回條件賣出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該類附條件交易之限額(增訂本規定第5點第1款但書),亦免計入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限額(增訂本規定第7點第1款第3目)。
金管會表示,透過放寬銀行以附賣回條件買入之債券,與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餘額免計入相關限額,可有助銀行於風險妥適控管下,建立更具規模之債券交易部位。另考量本會前已放寬保險業者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債票券種類,本次放寬後銀行將可結合集團資源滿足保險業客戶從事債券附條件交易之需求,促進其短期資金運用之效益,並與本會推動境內金融需求由境內金融機構辦理之政策方向一致。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