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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宣布,自2022年起壽險業務員若增加取得「投信投顧法規測驗合格」,就可以單獨銷售所屬壽險公司代理的基金
  • 除此之外金管會也新增兩項限制,首先要求39家投信於2022年底前要新增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職務,且要配置適足及適任的風險管理人員
  • 再者是明定投信基金操盤人不可以代理他人操作股票,原本規定是不可代理客戶操作股票

金管會12月30日宣布,自2022年起壽險業務員若增加取得「投信投顧法規測驗合格」,就可以單獨銷售所屬壽險公司代理的基金。

若依據現行規定,銷售基金人員需具備分析師資格、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在金管會放寬規定後,壽險業務員取得銷售投資型商品資格後,加考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後,就可以增加銷售所屬公司代理的基金。

除此之外金管會也新增兩項限制,首先要求39家投信於2022年底前要新增業務人員的風險管理職務,且要配置適足及適任的風險管理人員;再者是明定投信基金操盤人不可以代理他人操作股票,原本規定是不可代理客戶操作股票。


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2021/12/30)

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為強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風險管理機制及人員交易行為管理,並拓展投信基金銷售人員之任用管道,金管會於參酌外界意見後,於本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強化投信風險管理機制及人員監理:

(一)考量風險管理人員已為投信事業公司治理重要一環,爰於第2條新增業務人員之「風險管理」職務,且明定投信事業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風險管理人員、增訂風險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為專職等規定,並應於111年12月31日前符合前揭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6條、第6條之4、第8條)

(二)另考量投信事業為專業投資機構,向投資大眾募集投信基金或為客戶交付之委託投資資產執行投資,關係投資人權益甚鉅。為避免利益衝突並落實專業經營原則,爰明定投信人員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或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修正條文第13條)

二、放寬投信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為利投信事業及投信基金銷售機構拓展投信基金銷售人員之任用管道,增進投信業務之發展,放寬取得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測驗合格及投信投顧法規測驗合格之人員,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修正條文第6條之1)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