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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會強化保單銷售限額管控機制,避免銷售超限進而影響公司清償能力
  • 各大保險公司要對現售保單與未來的新保單,都要事前先設定銷售額度,接近限額時要有預警機制,並且要提出因應措施
  • 未來正式實施後,將不會再有類似2021年初肺炎疫情防疫保單的爆量銷售情況發生

金管會3月23日公布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會強化保單銷售限額管控機制,避免銷售超限進而影響公司清償能力。

各大保險公司要對現售保單與未來的新保單,都要事前先設定銷售額度,接近限額時要有預警機制,並且要提出因應措施。再者保單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也就是保單發生虧損時,也要有具體措施因應,如增加提列準備金,或是提高保費等。

該項新措施預告14天,預計最快將在5月或6月實施,新舊保單都適用。保險公司若沒有做好管控,嚴重者可以保險法149條,要求停售保單、勒令保險公司增資,也可以解除董監事、經理人職務。未來正式實施後,將不會再有類似2021年初肺炎疫情防疫保單的爆量銷售情況發生。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03/24)

為確保保險業之保險商品其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保險業之營運風險管理,規範保險業人身保險商品於商品開發設計時,應評估風險控管機制有效性。(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六款)

二、 為強化保險業銷售限額之管控機制,避免因銷售超限,致影響公司清償能力,爰增訂保險業於保險商品設計時應擬定銷售限額之預警及控管機制。(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三項)

三、 為強化保險業之清償能力,爰規範人身保險商品應另依主管機關指定事項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倘有費率不適足者,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四、 為強化保險業銷售額度之管控機制,避免因銷售超限,致影響公司清償能力,爰增訂保險業於保險商品銷售後應檢視銷售額度之追蹤情形,倘有達預警或超限時,應即時提出續行銷售之可行性分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五、 為強化保險業之營運風險管理,爰增訂保險業保險商品銷售後應進行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六、 為利公司董(理)事會瞭解當年度保險商品銷售之整體情形,爰增訂保險業每年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清償能力影響之整體評估報告。(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金管會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日起14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