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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公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修正條文,共計有3大修正重點,如果相關人員違反規定,最重可以處罰10萬到300萬不等
  • 銀行內部授信、存匯人員不可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及具有解約金保險同時收取佣金,避免銀行勸誘客戶貸款,或進行保單借款來購買保險商品
  • 而被限制的商品不包括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的傷害保險,與房貸壽險

金管會11月14日公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部分修正條文,共計有3大修正重點,如果相關人員違反規定,最重可以處罰10萬到300萬不等。銀行內部授信人員、存匯人員不可以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以及具有解約金保險商品,又收取佣金,藉此避免銀行勸誘客戶貸款,或進行保單借款來購買保險商品。而被限制的商品不包括保險期間在3年以下的傷害保險,與房貸壽險。另外直接賣給直系血親或配偶,與該銷售人員關係密切,而且沒有領取雙重佣酬動機者,也是在許可範圍內。

這3大重點包括:1.授信以及存匯人員,不可以誘導客戶貸款或用保單借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2.若發現客戶在投保前3個月以內,保險費資金來源是該銀行貸款,或定存解約利息免打折,或是透過該銀行辦理保單借款等,銀行應該要請非銷售人員進行電話訪問;3.將保險代理人以及銀行任用保險代理簽署作業進行簡化,未來保險代理人在簽發保單之前,確認有關文件已經依據保險代理人公司與銀行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且留存相關軌跡以及佐證資料簽署作業。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