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交通運輸部3月19日公告「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通知
- 針對網路租賃汽車、汽車租賃、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的資金與押金提出管理辦法
- 管理目的是要整頓企業挪用用戶押金與預付資金等亂象,短期內對於這類交通新業態的廠商會產生流動性壓力,可能會提升營運風險
中國交通運輸部3月19日公告「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通知,針對網路租賃汽車、汽車租賃、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的資金與押金提出管理辦法。
在這份管理辦法中出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也有設置押金收取上限,如共享單車押金不得超過單車平均成本的10%、汽車出租押金不得超過出租企業投入營運車輛平均成本的2%。當用戶申請退還押金,當保管銀行與其他支付機構核對相關資料後,應該在當日,最慢次日就用退回給用戶。
關於用戶預付款的限制,共享單車單一帳號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其他新型態交通運輸業不得超過8,000元人民幣。各項資金管理目的是要整頓企業挪用用戶押金與預付資金等亂象,短期內對於這類交通新業態的廠商會產生流動性壓力,可能會提升營運風險。
中國交通運輸部關於「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也稱保證金)、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管理,有效防範使用者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帳戶服務加強帳戶管理的通知》(銀髮〔2015〕3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互聯網等資訊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通過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整合供需資訊,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路預約計程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第三條 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帳戶和使用者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使用者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鼓勵運營企業採用服務結束後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服務。採用收取使用者預付資金方式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存管和使用應當依法合規。
第五條 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帳戶使用者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銀行承擔保障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運營企業與使用者可通過協議明確使用者資金的孳息歸屬。
第二章 用戶資金管理
第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在其中國大陸註冊地的銀行分別開立全國唯一的使用者押金專用存款帳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以下統稱專用存款帳戶),由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稱存管銀行)存管用戶資金。
採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管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與銀行合作(以下稱合作銀行)。使用者應當根據服務協定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若用戶已有該銀行的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可直接綁定使用。合作銀行應當依法合規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提供便利。
第七條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管理制度。
(二)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賬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用戶資金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三)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能夠通過形式審查確認資金劃轉符合本辦法規定,並根據相關協定,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押金以及超限額、超範圍使用用戶預付資金;合作銀行能夠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以及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分類管理等規定,依法合規、方便快捷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並根據相關協定,提供帳戶內資金凍結、解凍、劃轉、餘額查詢等服務。
(四)具備對接運營企業相關系統的資料介面,能夠支援相關資訊對接。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能夠支撐運營企業的各類峰值操作。
(六)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履行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以及資金存管、資金清算、賬務核對、提供資金存管報告等職責。
存管銀行對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不提供擔保。
第九條 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運營企業應當向其註冊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註冊基本資訊及工商登記材料;
2.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方案;
3.用戶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運營企業提交的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運營企業出具從事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業務的書面材料。運營企業將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的證明檔向銀行提供。
(二)銀行收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申請和開戶證明文件原件後,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為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並和運營企業實現相關資訊系統對接。
(三)運營企業辦理完成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後,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帳戶開立、變更和撤銷資訊向出具從事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業務書面材料的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開立專用存款帳戶的銀行應當按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相關規定,將帳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資訊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備案,並抄報當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第十條 用戶押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二)運營企業應當在與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定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路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式和週期。
(三)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使用者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四)採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定中明確,使用者需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入約定數額的押金並凍結才予提供服務,當該帳戶餘額低於押金額度或押金額度資金未處於凍結狀態時,運營企業可不再提供相應服務。
(五)採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帳戶存管使用者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使用者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第十一條 用戶預付資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營企業收取的使用者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使用者預付資金。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帳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帳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三)運營企業在收取用戶預付資金時,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二)項要求收取,並明確退還條件。
(四)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餘額的40%。
(五)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可通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使用者資金,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應當簽訂支付服務協定,並告知相應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支付服務協定中應當明示使用者資金專用存款帳戶資訊,明確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保存相關支付資訊應當不少於5年,並及時向運營企業提供。
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使用者資金,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分別將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結算餘額分類劃轉至相應使用者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第三章 使用者資金管理協議及報告機制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與存管銀行分別簽訂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管理協議。採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管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合作銀行簽訂協定,明確各方權責。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運營企業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行銷宣傳。
第十四條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根據使用者資金管理協定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根據運營企業發送的日終清算資料,每日對使用者資金明細流水、餘額資料進行賬務核對,確保雙方賬務一致。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專用存款帳戶存管使用者押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使用者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到使用者押金專用存款帳戶。
(二)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資訊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用戶原帳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使用者身份資訊、押金支付資訊和退款帳戶資訊,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三)因使用者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服務協定中的扣除押金條款,運營企業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經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後,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存管銀行可按協議約定,將扣款從使用者押金專用存款帳戶劃轉至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帳戶。
(四)使用者押金專用存款帳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帳。運營企業應當使用本條第(三)項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帳戶用於接收賠償款、利息,除退還用戶押金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向該帳戶外的其他帳戶轉出資金。
第十六條 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存管使用者押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告知運營企業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押金存入和凍結情況。
(二)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合作銀行核對相關資訊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解除對押金的凍結。
(三)因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定中扣除押金條款,運營企業在向合作銀行提供經用戶認可的證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後,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合作銀行依據使用者授權,將扣款從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劃轉至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帳戶。
(四)合作銀行應當根據與使用者的約定劃付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內資金,當該帳戶餘額低於用戶與運營企業約定的押金額度時,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告知運營企業和用戶。
(五)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內凍結押金外資金,用戶可自行支配,也可用於支付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使用者預付資金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使用者預付資金,應當按規定劃轉到使用者預付資金專用存款帳戶。
(二)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要求在使用者預付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中留存相應數額的資金。存管銀行應當根據使用者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規定為運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的轉出,當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運營企業進行預警,等於或低於40%時,除退還用戶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支出。
(三)使用者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定申請退還預付資金餘額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資訊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向用戶退還款項。用戶原帳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使用者身份資訊、預付資金支付資訊和退款帳戶資訊,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四)使用者預付資金專用存款帳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情形外,使用者預付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僅可向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帳戶或與其主營業務相關企業的銀行結算帳戶辦理資金轉出。
第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將使用者資金管理協定和支付服務協定,以及實現資訊對接情況在協定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註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報備。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業務管轄的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報備用戶資金管理協定以及實現資訊對接情況;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在協定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業務管轄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搆報備支付服務協定以及實現資訊對接情況。
第十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向存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用戶資金收取和退還、使用預付資金消費等相關資訊資料,向合作銀行提供使用者申請退還押金相關資訊資料。因運營企業偽造資料或自身資料錯誤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運營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運營企業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戶資金存管報告,報告應當客觀反映運營企業用戶資金管理和利息計付情況。
運營企業應當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註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提供經存管銀行、合作銀行認可的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況報告。
運營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其註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提供由有資質的社會仲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戶資金收取、存管、使用及利息收入財務報告。
第二十條 暫停、終止業務前,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並依照相關規定提前向其註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戶資金。運營企業註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運營企業暫停、終止業務情況告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搆、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
運營企業註冊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等相關管理部門指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配合相關清算單位依法完成使用者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內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章 聯合監管機制
第二十一條 運營企業註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一)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當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指導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簽訂使用者資金存管和支付服務協定。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搆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運營企業辦理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工作,合作銀行為用戶辦理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的開立和撤銷工作。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合規為運營企業及使用者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資訊,依託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公示運營企業信用資訊。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將企業基本資訊傳送至省級共用平臺。支援相關管理部門將其對運營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涉企資訊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指導消費者協會(委員會)做好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投訴受理及處理等工作。
(五)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對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開展使用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的監管。
第二十二條 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註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並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管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資訊,向使用者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由其業務管轄的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搆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的信用資訊。相關管理部門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運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對嚴重失信的運營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運營企業須在“信用中國”網站等管道公示“不挪用用戶押金,依法合規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X月X日起施行。本辦法發佈之日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2019年X月X日起按照本辦法存管。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
中國交通運輸部原文網址如下:
http://xxgk.mot.gov.cn/jigou/ysfws/201903/t20190319_3177955.html
資料來源: 鉅亨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