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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月1日起癌症與22項特定傷病定義統一,金管會此舉要減少理賠糾紛,提升消費者信任度
  • 癌症新規定分成初期、輕度、重度,與先前最大差別在於過去第一期癌症就需要整筆給付,未來分階段設計,癌症險保費可望降低

2019年1月1日起癌症與22項特定傷病定義統一,金管會此舉要減少理賠糾紛,提升消費者信任度。保險公司為此將癌症與重大疾病保險商品重新設計,特別是在癌症部分,因新規定將癌症區分成初期、輕度、重度,與先前最大差別在於過去第一期癌症就需要整筆給付,未來分階段設計,癌症險保費可望降低。

金管會民國107年9月17日公布之法規內容如下:

✽金管會 - 癌症保險之「癌症」定義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原位癌之疾病。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惡性類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二、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四、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五、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六、邊緣性卵巢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宮頸癌。

十、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金管會 - 嚴重特定傷病疾病定義

1. 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係指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經骨髓穿刺或切片檢查確認及醫院血液病專科醫師確診,並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移植;或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且經臨床治療達九十天(含)以上仍未改善者:

一、嗜中性白血球數小於500/mm3

二、血小板數小於20000/mm3

三、網狀血球數小於20000/mm3

2. 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係指經由開顱手術執行動脈瘤頸部夾閉、動脈瘤包裹、動脈瘤母血管夾閉阻塞或動脈瘤切開修補。單純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3.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由病毒、細菌感染或自體免疫所致腦部(大腦、腦幹、小腦)急性發炎,經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神經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或感染症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二、一眼失明(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0.02以下)。

三、雙耳聽力喪失。聽力喪失認定:

(一)聽力的測定,依中華民國工業規格標準的聽力測定器為之。(二)聽力喪失係指周波數在a.500、b.1000、c.2000、d.4000赫茲(Hertz)時的聽力,喪失程度分別為a、b、c、ddB(強音單位)時,其1/6(a+2b+2c+d)的值在80dB以上(相當接於耳殼而不能聽懂大聲語言)且無復原希望者。

四、喪失言語機能(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五、腦病變所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並持續六個月以上。

4. 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記憶力喪失,判斷力、定向力、語言、知覺、執行功能等認知功能出現障礙,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DementiaRatingScale,CDR)評估達重度(3分)並持續至少六個月。阿茲海默氏症須有醫院精神或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

5. 嚴重巴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但因藥物濫用或是毒品所引起者除外:

一、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二、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巴金森氏症達ModifiedHoehnYahrStage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三、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因巴金森氏症造成其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6. 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之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包括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脊柱肌肉萎縮症和進行性延髓癱瘓症。須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7. 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8. 嚴重肌肉失養症

係指基因變異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或基因診斷及醫院神經專科醫師或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並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9. 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脊髓灰質炎病毒感染所導致的痲痺性疾病,合併肢體運動功能障礙或呼吸功能障礙,經醫院神經、小兒神經專科醫師確診及治療六個月以上仍殘留下列合併症之一者:

一、須長期使用呼吸器者。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10. 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為良性腦腫瘤。良性腦腫瘤必須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確診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前述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及脊髓腫瘤。

11. 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醫院心臟專科醫師確診者。

12. 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係指以體外循環方式施行經胸開心之心臟瓣膜手術,以置換或矯正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心臟瓣膜。單純介入性心導管術除外。

13. 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係指為治療主動脈血管疾病(主動脈包含升主動脈、主動脈弓、降主動脈及腹主動脈,不含髂動脈或其他主動脈之分支血管)而經胸或腹部切開施行主動脈血管切除併修補置換之外科手術。單純套膜支架置放術或其他介入性導管術除外。

14. 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係指慢性肝病同時合併下列三種情況,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一、黃疸(總膽紅素2mg%以上)。

二、腹水無法控制。

三、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實有此病變。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15. 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係指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瀰漫性的肝臟急性壞死導致肝臟衰竭,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四項條件其中至少三項:

一、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

二、肝功能指數(ALT)上升至正常值十倍以上。

三、總膽紅素上升至10mg%以上。

四、凝血酶原時間(prothrombintime)超過正常3秒以上。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16. 嚴重肝硬化症

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醫院消化系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並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其中至少二項:

一、腹水無法控制。

二、食道或胃靜脈曲張。

三、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且經驗血證實確有此病變。因酒精、藥物濫用或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除外。

17. 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係指經腸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為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間因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接受兩次(含)以上部份腸道切除手術。

18. 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係指一種體內出現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抗體之自體免疫性疾病合併腎病變,且經腎臟病理切片之檢查證實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義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六級的病理分類,合併蛋白尿。經醫院腎臟、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及關節病變者除外。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正常或微小病變(Normalorminimalchange)

第二級間質組織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lupusglomerulonephritis)

第三級局部節段性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segmentallupusglomerulonephritis)

第四級廣泛性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lupusglomerulonephritis)

第五級膜性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lupusglomerulonephritis)

第六級末期硬化性狼瘡腎絲球腎炎(Advancedsclerosinglupusglomerulonephritis)

19. 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係指經醫院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因類風濕性關節炎而導致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者:

一、被保險人三個(含)以上之重要關節出現關節炎與關節的破壞及外觀嚴重變形,導致關節失去機能。所謂重要關節係指左右手、左右腕、左右肘、頸椎、左右膝、左右踝及左右蹠趾關節,以上關節區分左右部位,均各自視為一個重要關節。

二、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20. 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事故所致的頭部創傷,而造成腦部損傷,並導致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缺損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醫院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或肌力在2分(含)以下者(肌力2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三、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依巴氏量表(BarthelIndex)或依其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三項(含)以上之障礙。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存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一)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或穿脫進食輔具。

(二)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至椅子或輪椅。

(三)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紙。

(四)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或淋浴。

(五)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六)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因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所致的嚴重頭部創傷除外。

21. 深度昏迷

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或反應能力嚴重降低,使用生命維持系統連續超過三十天且格拉斯哥昏迷指數(GlasgowComaScale)評分持續在8分(含)以下。但因酒精、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22.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

金管會法規來源網址:

http://law.f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2524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