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保險業11月21日開始,外國投資加計國際板債券後,不得超過國外投資已核額度的145%
- 外幣傳統保單可以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由準備金25%提高到35%
- 第3項修正是如果國外投資額已達到40%,對沖基金投資額度可由2%提高到3%
保險局公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台灣保險業11月21日開始,外國投資加計國際板債券後,不得超過國外投資已核額度的145%,最高為保險業可運用資金的62.25%。
另外,外幣傳統保單可以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由準備金25%提高到35%。第3項修正是如果國外投資額已達到40%,對沖基金投資額度可由2%提高到3%。第4項修正為放寬外國政府債券投資規定。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