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監會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業的監管要求」
- 上市公司透過配股、發行優先股(特別股)或是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籌集到的資金,可以全數用來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
- 允許上市公司前次募資基本使用完畢,或是募集資金投向預定計畫者,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
中國證監會11月9日發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業的監管要求」,當中指出上市公司透過配股、發行優先股(特別股)或是董事會確定發行對象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籌集到的資金,可以全數用來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而透過其他方式募集來的資金,用於補償流動資金與償還債務比率不得超過30%。
另外關於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時間調整,允許前次募資基本使用完畢,或是募集資金投向預定計畫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但間隔原則上不少於6個月。
回顧2017年2月中國證監會考慮市場承受能力,抑制上市公司過度融資,才對上市公司融資行為作出修正。此時配合中國中央支持民營企業政策,時隔1年半後原本對上市公司再融資從嚴監管態度轉為鬆動。
中國證監會原文如下:
證監會修訂發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中國證監會 www.csrc.gov.cn 時間:2018-11-09 來源:證監會
為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優化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鼓勵技術創新,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證監會修訂發佈《發行監管問答——關於引導規範上市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管要求》。
修訂後的《監管問答》,一是明確使用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監管要求。通過配股、發行優先股或董事會確定發行物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方式募集資金的,可以將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通過其他方式募集資金的,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對於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充分論證其合理性。二是對再融資時間間隔的限制做出調整。允許前次募集資金基本使用完畢或募集資金投向未發生變更且按計劃投入的上市公司,申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股票不受18個月融資間隔限制,但相應間隔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
證監會將依法全面從嚴加強對上市公司融資的監管,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切實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更好地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中國證監會原文網址: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11/t20181109_346511.html
資料來源: 路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