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管會指示投信投顧公會,修改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給銷售通路報酬相關規定
- 未來境內外的基金通路不可以再向基金業者要求獎勵金,還有與行銷業務沒有關係的其他費用
金管會指示投信投顧公會,修改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給銷售通路報酬相關規定,未來境內外的基金通路不可以再向基金業者要求獎勵金,還有與行銷業務沒有關係的其他費用。
目前基金通路業者銷售基金的報酬,首先是向投資人收取的申購手續費,另外還可以像基金業者收取4項報酬:1.經理費分成;2.銷售獎勵金;3.銷售機構產品說明會贊助與員工教育訓練費用;4.其他費用。新辦法刪除銷售獎勵金,也規定其他費用只能有兩項,分別是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產生的文宣廣告、投資月刊、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相關費用,以及有關投資人權益重大影響事項須由銷售機構以對帳單或是文件通知投資人所產生的印製與寄送費用。除此之外,基金銷售通路不可以向基金業者再收取其他名目費用。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