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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業為員工投保保險,保費由企業負擔,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可以准許認列為企業營業費用
  • 但只有4種保險類型適用,分別是團體壽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年金保險
  • 企業為員工投保投資型保險,因每位員工都會有一份保單,性質屬於個人保險範疇,相關保費不可以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企業為員工投保保險,保費由企業負擔,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可以准許認列為企業營業費用,超過2,000元須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只有4種保險類型適用,分別是團體壽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傷害保險、團體年金保險。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若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保險,保費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且已被保險員工、其家屬或是營利事業為受益人,就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費用。

不過營利事業若為員工投保投資型保險,如投資型壽險、投資型年金,因每位員工都會有一份保單,性質屬於個人保險範疇,到目前為止並沒有核准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不會因為是否有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因此團體規劃的投資型保險相關保費不可以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