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定,獨資執行業務的人,不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
- 另外財政部認定獨資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因此在計算執行業務所的時不可以用伙食費列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定,執行業務者除了聯合執行業務者已在契約內部訂定,其薪資得以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可在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此外,執行業務者本人的日常膳食費,財政部認定屬於個人生活費用,因此在計算執行業務所的時不可以用伙食費列支。
因此獨資執行業務的人,不可以列報負責人的薪資,連同負責人日常的膳食費用也不可以用伙食費列支。
高雄國稅局以實例說明,有個估價師事務所在申報損益表中,發現負責人是獨資經營,卻列報122.2萬元薪資費用。另外有個引水人事務所,負責人列報伙食費1.8萬元。這兩件被發現後已通報戶籍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註銷上述費用。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