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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的受託人需在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若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或是未據實申報,將會被處以7,500元的罰鍰
  • 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仍然在期限內沒有辦理者,應按信託當年度所得額,向受託人處5%罰鍰,最低不得少於1.5萬元,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
  • 在國稅局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按應處罰之罰鍰減輕1/2,其屬已自動補報且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6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運用信託做為理財規劃與管理,受託人除了要向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的統一編號外,即便沒有發生所得,受託人也需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若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或是未據實申報,將會被處以7,500元的罰鍰。

受託人如果是個人,要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受託人是法人,則是向核准設立登記地址的國稅局申請。

若受託人未在期限內申報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經國稅局通知限期補報,仍然在期限內沒有辦理者,應按信託當年度所得額,向受託人處5%罰鍰,最低不得少於1.5萬元,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但在國稅局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按應處罰之罰鍰減輕1/2,其屬已自動補報且當年度信託所得額在6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