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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公告,失業勞工自即日起如果有扶養沒有工作收入的父母親,最多可以再加發20%失業給付,也就是最多可以領到80%投保薪資的失業給付
  • 此外勞動部同時公告,為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之父母同時照顧,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之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

勞動部1月18日公告,失業勞工自即日起如果有扶養沒有工作收入的父、母親,最多可以再加發20%失業給付,也就是最多可以領到80%投保薪資的失業給付。

這項新規主要是為了保障失業勞工家庭基本經濟安全,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的『無工作之父母』納入成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原本規定的眷屬範圍為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身障子女,每扶養1個眷屬可加領10%,最多可以領到20%。

此外勞動部同時公告,為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之父母,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之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之餘,亦能獲得經濟支持。


就業保險保障大提升,即(18)日起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失業給付加給,育嬰留職停薪父母可同時請領津貼 (2021/01/18)

為增進勞工給付權益,讓就業保險資源更有效運用,以達保障勞工基本生活之目的,行政院核定《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修正條文,自111年1月18日起施行。

勞動部表示,自今日(1月18日)起,申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即可適用以下新規定:

一、擴大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規定

為保障失業勞工家庭之基本經濟安全,本次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為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眷屬加給範圍。符合請領條件者,於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即可申請。勞工保險局將按新規定,以受扶養之眷屬人數,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加給20%。

舉例而言,單身的張先生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00元,新規定實施前,他原請領失業給付18,000元(30,000×60%),新規定上路後,因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親及母親,可加給20%(30,000×10%×2,即加給6,000元),合計失業給付及加給眷屬給付共可領取24,000元(也就是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二、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讓有親自照顧小孩需求之父母,彈性運用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修正,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津貼之規定,以建構完善的生養環境。新規定上路後,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之父母,即可同時請領津貼,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之餘,亦能獲得經濟支持。


就業保險法

第 19-1 條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第 19-2 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