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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公會計畫將金融機構國際業務分行(OBU)客戶資金流表徵列入疑似洗錢態樣,主要參考香港金融監理機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募集指引」
  • OBU客戶共有5種會被列入疑似洗錢資金流表徵,當中還包括在一定期間內大量且多次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且申購行為和公司的營運需求不符合
  • 銀行公會有這項行動主要是因應亞太洗錢組織預計2018年將來台灣評比的壓力,希望可以訂定相關規範讓全體國銀一體適用,避免招致洗錢疑慮

銀行公會計畫比照香港規定,將金融機構國際業務分行(OBU)客戶資金流表徵列入疑似洗錢態樣,主要參考香港金融監理機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募集指引」,另外也參考中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OBU客戶5種會被列入疑似洗錢資金流表徵包括:1.在一定期間內,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的匯款,而且可以明顯看出資金調撥與結匯是由一個人或少數人所操作;2.帳戶以境外公司名義運作,或境內企業運用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境外帳戶,其資金流動有規律性,而且帳戶資金往來達到特定金額以上;3.OBU客戶帳戶已經累積大量餘額,並且經常匯款一定金額到國外帳戶;4.OBU客戶經常存入境外發行的旅行支票或外幣匯票;5.OBU客戶在一定期間內大量且多次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且申購行為和公司的營運需求不符合。

符合上述5種態樣都會被列入疑似洗錢的高危險群,銀行公會有這項行動主要是因應亞太洗錢組織預計2018年將來台灣評比的壓力,希望可以訂定相關規範讓全體國銀一體適用,避免招致洗錢疑慮。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