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法官會議對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還須加計利息的規定,作成746號解釋
- 解釋的重點結果為滯納金部分合憲,因為這是督促人民納稅手法;但滯納金加計利息違憲,因違反比率原則,自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會議2月24日對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還須加計利息的規定,作成746號解釋。解釋的重點結果為滯納金部分合憲,因為這是督促人民納稅手法;但滯納金加計利息違憲,因違反比率原則,自即日起失效。
大法官會議針對此議題分五部分審查:1.「稅捐稽徵法 - 第20條」:逾期未納稅需要加徵滯納金;2.「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51條」:每逾2日須加徵稅額1%滯納金;3.財政部函示,訴願及行政爭訟期間仍應加徵滯納金;4.稅金按日價計利息。針對這4項大法官會議作成合憲解釋,理由為人民有依法納稅義務,對逾期未納稅加徵滯納金目的正當且手段與目的有合理關係,未侵害人民財產。
對5.滯納金加計利息,大法官會議認為滯納金已有懲罰性質,且具延遲利息效果,對滯納金加計利息會對應納稅額延遲損害重複計算,因欠缺合理性所以此規定違憲且立即失效。
資料來源: 中國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