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 金管會表示考量洗錢風險,台灣的洗錢防制法已經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
  • 根據洗錢防制法規定,虛擬通貨平台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
  • 當虛擬通貨平台與交易所導入實名制將課徵所得稅,在境內賺取虛擬通貨價差屬財產交易所得,若在境外交易則屬於海外所得

金管會4月20日提醒國人投資虛擬資產相關風險,表示除了續有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證券行貸幣發行/STO)是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其他包括比特幣等虛擬資產,都不是金管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貨幣。

金管會表示考量洗錢風險,台灣的洗錢防制法已經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根據洗錢防制法規定,虛擬通貨平台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也將由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管理的目的訂定。

虛擬通貨平台包括王牌數位創新(Ace)、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BitoPro)、現代財富科技(Maicoin)、思偉達創新科技(StarBit)、塞席爾商共識科技(Joyso)、京侖科技訊息(Statecraft)、亞太易安特科技(BitAsset)以及數寶(Subo)等被金管會列管,必須依法確認客戶身分、記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1千萬元罰鍰,金管會強調未來將會落實實名制。

當虛擬通貨平台與交易所導入實名制,投資人購入虛擬通貨歸屬到個人帳戶,財政部指出交易平台可以比照購入銀行金融商品的方式,提供資料給國稅局計算價差課徵所得稅。投資人在台灣境內賺取虛擬通貨價差屬個人綜合所得稅當中的財產交易所得,若在境外交易則屬於海外所得,合計其他各項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就需全額併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金管會提醒社會大眾有關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 (2021/04/2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金管會已多次發布新聞稿提醒社會大眾注意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鑒於近期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價格波動劇烈,而藉由區塊鏈、虛擬資產進行吸金詐騙案件的報導亦時有所聞,因此金管會再度提出呼籲如下:

一、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前於102年共同發布新聞稿,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而非貨幣,與國際的看法一致。

二、除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即證券型代幣發行,以下簡稱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外,其他像比特幣或類似性質的虛擬資產,都不是本會核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也不是貨幣。

三、虛擬資產價格波動大,投資風險高,在從事交易前,務必充分瞭解其運作模式,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遭受詐騙或投資損失致生權益受損。

四、有關虛擬資產(虛擬通貨)洗錢防制部分,依其性質可區分如下:

(一) STO:金管會已要求經營STO業務的平台業者須取得證券自營商執照,並符合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規定。

(二) 比特幣等虛擬資產:雖然該等資產並非法償貨幣,也非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之金融商品,但考量其洗錢風險,我國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洗防法)已將「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簡稱本事業)納入洗錢防制範疇:

1.依洗防法第5條第4項規定,本事業之範圍由法務部會同金管會報請行政院指定。法務部於110年1月20日會同金管會函報行政院,行政院已於110年4月7日指定本事業的範圍,將自110年7月1日生效。

2.本事業依洗防法規定,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也將由金管會基於洗錢防制管理的目的訂定,依行政程序發布。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