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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修改規定,將領取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的高齡族群,以及家屬納入承保範圍,成為微型保單第10種可以承保的對象
  • 為了保障弱勢民眾,金管會自2009年7月推動微型保單,希望讓弱勢民眾在每年可以負擔的保費下,享有最基本的保險保障
  • 現有微型保險的種類包括1.定期壽險;2.傷害險;3.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主要特色為保費低、保障內容簡單易懂、保險期間短

金管會1月19日公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將領取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的高齡族群,以及家屬納入承保範圍,成為微型保單第10種可以承保的對象,預估會有17.1萬人受惠。

為了保障弱勢民眾,金管會自2009年7月推動微型保單,希望讓弱勢民眾在每年可以負擔的保費下,享有最基本的保險保障。現有微型保險的種類包括1.定期壽險;2.傷害險;3.實支實付傷害醫療險,主要特色為保費低、保障內容簡單易懂、保險期間短。

修正後10種微型保險可承保對象如下:

(一)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三十五萬元以下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逾新臺幣七十萬元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二)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在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之家庭成員。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四)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五)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六)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七)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八)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九)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前項所稱家庭成員,係指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家屬。


金管會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 (2021/01/19)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