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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合一稅2.0,房屋持有2年內出售適用稅率45%,持有2年~5年適用稅率35%
  • 財政部表示,6種非自願賣屋情況持有10年內一律適用20%稅率,可免被課重稅,超過10年以上稅率為15%

行政院拍板確定房地合一稅2.0修正草案,交付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房屋持有2年內出售適用稅率45%,持有2年~5年適用稅率35%。

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後自行取得的不動產,或是在2014年以後因繼承或受贈予取得,並且持有的2年內房屋或土地,要轉賣時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房屋與土地交易所得都要列入課稅範圍。

財政部表示,6種非自願賣屋情況持有10年內一律適用20%稅率,可免被課重稅,超過10年以上稅率為15%,自住房屋超過400萬部分稅率10%。

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106.11.17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 (2017/03/17)


財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

主旨:修正「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

公告事項: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七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 工商時報